外聘教师队伍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兼结合优秀教学团队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外聘教师主要是指来自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受聘从事学院的课程教学工作。
二、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适应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外聘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行、企业的专家、能工巧匠除外。
3.外聘教师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外聘教师主要承担专业课和基础课,并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
5.应聘基础课教学的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外聘教师聘任
1.各系(部、院)应根据现有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教师情况,合理制定每学期外聘教师聘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2.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各系(部、院)根据制定的下学期外聘教师聘任计划,确定有关课程拟聘用的外聘教师人选,填写《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并附外聘教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复印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3.每学期开学初各系(部、院)将《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外聘教师任课情况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原件、电子版交人事处备案。
4.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附件2),并发放聘书。
四、外聘教师职责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本,育人为先的原则。
2.坚持以技能为核心,素质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3.按学院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授课,认真指导学生生产实践和实习实训。
4.任课教师是学生课堂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完成教学任务外,对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秩序等现象要严格管理并给予教育引导。
5.及时反馈教学中的各类情况,并对课程教学提出合理化建议。
6.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调课,换课,因故需调换课者应提前申请,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外聘教师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授课计划、实验实训计划交所属教研室(专业室),教学过程中如有变动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教研室;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按照要求提交成绩表至教研室。
五、外聘教师管理
1.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各聘任系(部、院)负责。
2.为确保上课质量,外聘教师每周课时量一般不超过12节。如在教学计划中需由外聘教师和校内教师共同完成同一门课程教学内容,由相关系(部、院)根据外聘教师和校内教师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分配,教学课时总量不变。
3.每学期开学前,系(部、院)要向外聘教师下达具体工作任务及相关要求,做好外聘教师的试讲(该课程讲授第二轮以上者除外)、教学业务和师德师风等岗前培训。
4.各教研室至少应在开课前一周将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本学期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考核要求、作息时间表、教学活动时间表等交给外聘教师,并组织一次教研活动。各教研室重要的教研活动应通知外聘教师参加,未能参加的,应及时用书面的形式将活动形成的结果告知。
5.外聘教师涉及实验、实训课教学者,各系(部、院)在开课前应做好实验室、实验仪器及危化物品等的操作培训和使用安全教育。
6.各系(部、院)要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实际需要,配备外聘教师的联系人,负责外聘教师的联络、协调、服务、教学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对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随堂听课。
7.各系(部、院)要加强同外聘教师的联系,把外聘教师的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师管理,为外聘教师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和其它工作落实情况要实时跟踪管理,以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
8.各系(部、院)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外聘教师教学水平。
9.外聘教师因下列原因之一,相关教学单位可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师德师风失范者;
(3)考核不合格者;
(4)不服从学院管理,经教育无明显好转;
(5)学期内由教务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者。
六、外聘教师考核
学期结束时,各系(部、院)按学院规定对外聘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比例占外聘教师总量的15%,考核结果交人事处审核备案,考核优秀者给与一定金额奖励。
七、外聘教师待遇
1.外聘教师,按学历、职称、职务、资历等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参照《关于调整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农业学校外聘教师课时费的通知》。
2.外聘教师课酬标准,系(部、院)提出初步意见,人事处根据外聘教师的学历、职称、资历等情况最后核定。
3.外聘教师考勤和工作量,由系(部、院)负责统计,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并制作课酬费发放清单交人事处,外聘教师课时费在每月20号发放。
八、外聘教师资源库
为了建立起稳定的外聘教师聘请渠道,由人事处牵头、各系(部、院)共建,逐步建立学院外聘教师资源库,各系(部、院)应优先从资源库中选择外聘教师任课。
九、其他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市农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办法《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农校)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沪农职院〔2015〕42号)废止。
附件:
1.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
2.外聘教师聘任协议书
3.外聘教师学期考核表
4.外聘教师任课情况汇总表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4月9日


